2018年10月15日默想:基督徒的行为

9 凡越过基督的教训,不常守着的,就没有神。常守这教训的,就有父又有子。 (2Jo 1:9 CUS)

这里谈到的行为是因守基督的教训而产生的行为。“基督的教训” “the teaching of Christ”, 就是基督的教导。基督的教导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。但是对约翰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。他跟随耶稣基督三年多的时间。耶稣所说的,所做的,他都真真实实的看到,听见。这种教导是一种生命的教导。很难用话语去总结。但是约翰在这里却用一个字总结出来,就是在第6节中所说的“爱”。如果用四个字,就是第5节中的“彼此相爱”。 “守”希腊文“meno”英文的意思“abide in”。“Abide”字典的意思是“to continue in a particular condition, attitude, relationship, etc.”。所以这个词表达的意思就比“守”要强很多。就是说我们要常常住在基督的教训里面。常常活在基督的教导里,用约翰的话总结就是常常活在爱里面。约翰说,如果不常这样的就是没有神。而如果这样的,就是有父又有子。所以这样看来,基督教的信仰不单单是因信称义,而且还是要有行为。而这行为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遵守了什么样的律法,做了什么,不做什么,违背了什么,没有违背什么。这行为,用约翰的话总结说就是爱。换句话说就是由爱而产生的行为。所以想起保罗说的话,我如果可以做很多很多的事,好事,移山填海,说天使的话语,变卖家产分给穷人,但是如果没有爱,我就是鸣的锣响的钹。很多的时候,我们误解了神所要的行为。我们以为我们遵守这个,遵守那个,就是好行为。但是,神要的行为却不是这样。神要的是出于我们心里的爱。所以神说,我不喜欢献祭,喜欢怜恤。

这周的讲道,讲到律法和应许的关系。提到保罗把律法比作管家和师傅。而在耶稣基督这应许之子到来之前,神的百姓,虽然是承受产业的主,却是伏在管家和师傅的调教之下。但是等到应许之子耶稣基督来到之后,我们就不再管家和师傅的调教之下。所以耶稣基督到来之后,因信称义的道理显明之后,我们就不在伏在律法之下。我们虽然不伏在律法之下,但是却是降伏在基督的爱里面。可惜的是,因为时间不够,所以后面如何降服的基督的爱当中却没有讲。虽然我们基督徒不再在律法的辖制之下,我们却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(爱的律法之下)。这就是保罗在哥林多前书9:21所讲的“我虽是自由的但是却under the law of Christ”。我们虽然因着基督的赎罪不再亏欠律法,但是我们却要在彼此相爱上,要常以为亏欠(罗13:8)。我们虽不欠律法的债,但是我们却欠福音的债(罗1:14). 我们虽然不受律法的驱动,没有律法上的义务,但是我们却是被福音驱动,被神的爱驱动,有福音上的义务,有爱的义务。像保罗所说的,我若不传福音就有祸了(林前9:16). 所以在福音里有很多这样的反合性。我们不在律法之下,却在律法之下。我们没有义务,却又有义务。我们不亏欠,却又亏欠。我们如果能够理解这些反合性,我们就大概能抓住福音的中心。所以,总结来说,我们不是靠行为称义,却又不是可以没有行为。只是后面的这个行为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遵守这个,遵守那个的行为,而是用一个字总结来说,就是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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